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民初24号
原告: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曲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盛,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大利亚**·费尔格拉私营股份有限公司(DuroFelgueraAustralia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西澳西珀斯里赫拉街1层(Level1/7,RheolaStreet,WestPerth,WA6005,Australia)。
代表人:鲁本·罗德里格斯·费尔南德斯(RubenRodriguezFernandez),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峥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9号。
负责人:黄建忠,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仁,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3号。
负责人:贾天兵,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皓,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满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该分行职员。
原告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因与被告澳大利亚**·费尔格拉私营股份有限公司(DuroFelgueraAustraliaPtyLtd),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068元,减半收取计273534元,由华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岩松
审 判 员 郭 丽
审 判 员 刘善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曈
书 记 员 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