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7民初26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原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8日9时00分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9日收到原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5元,由原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环
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
人民陪审员 殷醒文
书 记 员 邓丽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