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民申7149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利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l民终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合同清单内增加部分(建筑工程)102204.46元和润粤公司单方签证部分614288.9元应否计入工程款。润粤公司对上述两部分工程已经实际完工,工程价款亦经过鉴定公司的鉴定确认,水利中心虽然以没有签证为由对该两部分工程不予确认,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水利中心或监理单位曾经阻止润粤公司对上述增加工程进行施工,或对润粤公司该建设行为提出过异议。因此,二审法院采信润粤公司上述建设行为已得到水利中心的许可,将合同清单内增加部分(建筑工程)102204.46元和润粤公司单方签证部分614288.9元计入本案工程款,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从化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