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粤(广东)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民申7150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利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l民终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的总造价。本案中,鉴定机构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造价司法鉴定书,对2018年10月18日出具的造价司法鉴定书进行修改,并经过综合论证,得出新井建设的工程造价为1138033.58元,蓄水池部分工程量为6048.84m3,签证01、签证05、签证18中除有施工方提交有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以外部分的工程量为333550.61元及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397577.86元的鉴定结论,符合客观实际,二审法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水利中心主张以鉴定机构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488048.26元,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从化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