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民申7150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利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l民终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的总造价。本案中,鉴定机构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造价司法鉴定书,对2018年10月18日出具的造价司法鉴定书进行修改,并经过综合论证,得出新井建设的工程造价为1138033.58元,蓄水池部分工程量为6048.84m3,签证01、签证05、签证18中除有施工方提交有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以外部分的工程量为333550.61元及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397577.86元的鉴定结论,符合客观实际,二审法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水利中心主张以鉴定机构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488048.26元,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从化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