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粤(广东)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803民初76号
原告***与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润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工程项目名称为徐闻县2014年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实施方案(海安镇、徐城针、城北乡、南山镇),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徐闻县。涉案合同包括有徐闻水利建设中心与广东润粤公司签订的《徐闻县2014年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实施方案(海安镇、徐城针、城北乡、南山镇)合同协议书》;广东润粤公司与**、***签订的《徐闻县2014年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实施方案(海安镇、徐城针、城北乡、南山镇)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与***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徐闻县2014年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结算协议书》等,原告***目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合同各方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共同结算。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应移送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徐闻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文晓 审 判 员 蔡 华 审 判 员 韩 剑
法官助理 陈华盛 书 记 员 唐鸿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