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沂南县百姓超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1民初3704号

原告: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2栋702户。

法定代表人:韩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霞,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沂南县百姓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文化路15号。

经营者:刘旭,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得加固公司)与被告沂南县百姓超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利得加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杜忠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沂南县百姓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利得加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沂南县百姓超市支付拖欠原告双利得加固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5189.7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沂南县百姓超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5日,双利得加固公司与沂南县百姓超市签订《施工合同》,承包被告超市扶梯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经双方核算,工程总价款合计285189.7元。经双利得加固公司多次催要,沂南县百姓超市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沂南县百姓超市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5日,双利得加固公司与沂南县百姓超市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沂南县百姓超市的扶梯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经双方核算,工程总价款合计285189.7元。

本院认为,双利得加固公司与沂南县百姓超市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沂南县百姓超市欠双利得加固公司工程款285189.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双利得加固公司主张沂南县百姓超市支付欠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从起诉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沂南县百姓超市支付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公司工程款285189.7元及欠款利息(以285189.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8元,减半收取2789元,由沂南县百姓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审 判 员  于 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刘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