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8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79ER6C。
法定代表人:吴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湖南大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15A1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大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9915.7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69915.7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