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8869号
原告: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创意文化街B2-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阔。
被告:北京中商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1号53幢平房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向宁。
原告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商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玉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