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06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B2-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阔。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4日,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保险等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885658.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85658.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