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

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长沙众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0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原名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B2-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阔。
委托代理人邹彬彬,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长沙众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B区B5-131-132号。
法定代表人胡津津。
申请执行人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众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2021年1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1年12月24日,本案应执行被执行人金额147442元(含执行费198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147442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