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

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5825号
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B2-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瑶,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御驻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C区A6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御驻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倩
书 记 员  徐伟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