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

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434号
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吴阔,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阳,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被告:长沙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v>
法定代表人:蒋松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送达交纳公告费的通知,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海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龚雪娟
书记员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