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前行科创有限公司

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5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79ER6C。
法定代表人:吴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修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作出了(2019)湘0104财保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97861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697861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院在执行该裁定过程中冻结了**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名下位于××路××号××栋××号房(权证号为0×**)、岳麓区环湖路488号佳兆业云顶小区F30地块15栋33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90196185)两套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2020年2月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0年5月9日调解结案。现该案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五八科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路××号××栋××号房(权证号为0×**)、岳麓区环湖路488号佳兆业云顶小区F30地块15栋33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90196185)等两套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余庆
书记员刘彬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