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台城德胜装饰设计工程部

台山市台城德胜装饰设计工程部与台山市华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4049号之一
原告:台山市台城德胜装饰设计工程部。住所:台山市**********口第二厂房。
经营者:叶宜德,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台城侨雅花苑名雅阁****。公民身份号码:440************5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瑞欣,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华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原告台山市台城德胜装饰设计工程部与被告台山市华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台山市台城德胜装饰设计工程部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山市台城德胜装饰设计工程部以其与台山市华鲨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台城德胜装饰设计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0.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940.07元,由原告台山市台城德胜装饰设计工程部负担。原告多预交的794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童学刚
人民陪审员  刘仲昌
人民陪审员  林素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邱小青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