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322民初29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计3763元,由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
书记员 耿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