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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03民初235号 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住所地**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DR18XF。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河口区河滨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064567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河口区海康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874639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河口区河安小区***37-1-701,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2********。 被告:**,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河口区河滨路437号圣澳建业有限公司院内,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72********。 被告:***,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香桥郡3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3********。 被告:***,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香桥郡3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5********。 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河口支行”)与被告**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澳公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商行河口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及**圣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河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偿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676088.01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及2020年11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复利;2、被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我行对***、***不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后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在不动产评估价值2738.8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在我行办理贷款15000000元,于2019年12月5日到期,后办理展期,展期到期日2020年11月10日,现结欠本金0元,由被告****建筑安装有任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抵押责任。贷款到期后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各被告还利息,被告**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未归还,被告****建筑安装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没有承担抵押责任。为使我行信贷资金免受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圣澳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无异议。 ****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情况。2018年12月17日,农商行河口支行与**圣澳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10.44%;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借款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担保情况。2018年12月17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农商行河口支行就上述借款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时,***、***作为抵押人与农商行河口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共有的位于**区港奥路1号的不动产(东房权证**区字第118871号、118872号,评估价值2738.89万元)在最高借款3000万元余额内为**圣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三、合同展期情况。2019年12月5日,农商行河口支行与**圣澳公司、****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涉案借款展期到2020年11月10日。 四、合同履行情况。农商行河口支行于2018年12月17日向**圣澳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圣澳公司已将借款本金1500万元偿还完毕,尚欠农商行河口支行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676088.01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 本院认为,农商行河口支行与各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农商行河口支行按约向**圣澳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圣澳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同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圣澳公司追偿。***、***作为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其应当在抵押物评估价值2738.8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圣澳公司追偿。因双方系履行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产生的争议,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利息、逾期利息、复利676088.01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及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 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2738.89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均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0元,已减半收取5280元,由**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