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8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09月24日生,住山东省**市**区济南路48号商贸园小区3号楼1**502室。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8746395D,住所地**市河口区海宁路77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1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