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市河口区海宁路7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874639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2022)鲁0503诉前调确6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前向***支付劳务费22200元、向***支付劳务费14200元、向***支付劳务费11500元、向***支付劳务费22000元、向***支付劳务费9000元,以上共计78900元。该裁定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8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2年8月9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接收亦未按期履行义务。2022年8月3日、8月4日、10月20日、10月27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号为鲁E8××**长城牌汽车一辆、车号为鲁EY××**长城牌汽车一辆、车号为鲁E1××**福田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所以无法进行处置。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检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均未执行到位,偿债能力较差。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和2022年10月2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于2022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