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市中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市中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市**区新区天目山路10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16310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河口区海宁路7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874639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市。 申请执行人**市中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日作出的(2020)鲁0503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书,调解主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前先付给**市中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000元(支付延期支票一张,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剩余工程款371011.3元,于**市中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消防工程验收完成后7日内(最迟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2月2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71011.3元。 2022年03月03日,申请执行人**市中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主文为: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前付款2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付款15万,2022年10月01日前付款10万,2022年12月31日前付款105259.3元。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503执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