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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市河口区河口街道黄河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DR18XF。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河口区海康路17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2********。 被执行人:高东,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河口区河滨路437号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72********。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区香桥郡31-102,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3********。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香桥郡31-102,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5********。 被执行人:**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河口区河滨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064567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河口区海康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874639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东、***、***、**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3执1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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