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河口区河口街道黄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河口区海康路179号。
被执行人:高东,男,197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河口区新户镇新义路与新四路交叉路口东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493263123N。
法定代表人:高东。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河口区海康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8746395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住所地**市河口区河滨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06456797。
法定代表人:高东。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东、**市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3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