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新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民初4122号
原告:常熟市新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朱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兵,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敏,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建设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
原告常熟市新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江油市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新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