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民终3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现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启,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怡,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雨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小杨村。
法定代表人:刘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长军,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群,女,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泰州雨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长军、徐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吴 玫
审 判 员 丁万志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旭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