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258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玉田城内鼓楼北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长权

被告:玉田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二郎庙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长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田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雅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