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9民初3193号 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终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长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新疆乌苏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 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3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