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9民初3193号
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终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长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新疆乌苏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
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3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