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29民初5800号
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终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系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
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