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29民初5799号
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终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住***。
被告:***,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