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89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西,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周廷华,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付泽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清合阳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汪清合,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周廷华、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清合阳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2元,减半收取4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孝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发
人民陪审员 余晓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周 蓉
书 记 员 石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