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蒟伟与重庆融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贵博易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0财保4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保全人:重庆融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5166。
法定代表人:付泽光,总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贵博易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22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YU48C05。
法定代表人:叶青,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融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贵博易东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以被保全人拒不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重庆融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贵博易东置业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1200000元,同时责令重庆贵博易东置业有限公司禁止支付重庆融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申请保全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许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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