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324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昌,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5166。
法定代表人:付泽光,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林,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春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