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民初528号
原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132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603007485153972。
法定代表人张慰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爱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洪珲,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89213438C。
法定代表人颜建新,该公司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3元,由原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耀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