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355号之二
原告:***,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婷,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85153972.
法定代表人:张慰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和平,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撤回对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计8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赣斌
审 判 员 郑 婉
人民陪审员 李昱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