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355号之二

原告:***,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婷,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85153972.

法定代表人:张慰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和平,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撤回对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计8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赣斌

审 判 员  郑 婉

人民陪审员  李昱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