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财保9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85153972。
法定代表人:张慰峰。
被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一新,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蒙,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赣0302财保9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故法院查封、冻结申请人在中铁五局集团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007元有误,请求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302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五局集团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007元,并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作出相应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提出其与***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意见,系本案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本案财产保全审查的内容。故申请人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赣0302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 判 员  王石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