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财保92号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一新,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蒙,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85153972。
法定代表人:张慰峰。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五局集团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007元,并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五局集团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007元。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石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