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执1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信。
被执行人: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咸阳市中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正式立案。
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以邮寄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余额,其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亦做轮候冻结。
3、本院通过全国交通信息部门及房产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及房产信息。
4、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的方式,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5、因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多次传唤其均以从西安到三原法院不方便为由拒绝到庭,承办人于2021年11月24日将上述调查结果电话告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如果有财产线索需到本院予以提供,2021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材料一份,该材料载明:被执行人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美佛汤城项目”项目合作中享有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该债权于2020年5月到期。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债权,并请求本院协助查询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所主张到期债权一节,因为其所邮寄材料未明确所提供债权的性质、种类、大概金额,更没有提供债务方的详细地址,故本院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422执14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邵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