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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一号汇鑫IBC A座21层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30121N。
法定代表人:王怀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422MA6XU7FB6A。
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鑫鼎汇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21)第3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联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为了便于执行,本院已作出(2021)陕04执339号,裁定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21)第348号调解书指定三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4执339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振辉
审 判 员 田新社
审 判 员 贾有忠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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