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4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乐平。
委托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山燃油燃气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涛。
本院作出了(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故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泰山燃油燃气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代理审判员 季 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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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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