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4号
原告上海乐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乐平。
委托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山燃油燃气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山燃油燃气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7元,减半收取计3,318.50元,财产保全费2,299元,共计5,617.50元,由原告上海乐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季 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