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金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民初2318号
原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四川现代农机园创飞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应永敏,总经理。
被告:上海金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72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冯培志,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旭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四路333号1层0106-0108号。
法定代表人:肖**勇,职务不详。
原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旭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本院不再向其收取。
审判员  唐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