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民初182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常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177375684H。
法定代表人:罗建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1974年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06669312F。
法定代表人:陈丕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花果山乡寺院村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97636721U。
法定代表人:王素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利娜,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向阳,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明德路16号龙锦商务大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353412705P。
法定代表人:姚素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利娜,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向阳,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余家坪乡禾草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4054H。
法定代表人:吴文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豫1281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申请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20内的存款100万元。申请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20内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淑云
审 判 员  刘迎宾
人民陪审员  贾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记员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