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民初1827号之二
原告: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常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177375684H。
法定代表人:罗建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1974年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06669312F。
法定代表人:陈丕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花果山乡寺院村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97636721U。
法定代表人:王素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利娜,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向阳,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明德路16号龙锦商务大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353412705P。
法定代表人:姚素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利娜,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向阳,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余家坪乡禾草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4054H。
法定代表人:吴文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淑云
审 判 员  刘迎宾
人民陪审员  贾红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记员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