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住所地义马市常村路。
法定代表人:邵轩。
被执行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常村路。
法定代表人:罗建元。
被执行人: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花果山乡寺院村。
法定代表人:王素本。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明德路16号龙锦商务大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姚素滑。
被执行人: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丕栋。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与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4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宏杰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