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渑池县仰韶东街一诺物资站、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执保18号
申请人:渑池县仰韶东街一诺物资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21MA3XJGQM5G(1-1)
负责人:张康
住所地:渑池县。
被申请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177375684H
住所地:义马市常村路。
申请人渑池县仰韶东街一诺物资站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义马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武花梅名下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渑池县仰韶东街一诺物资站已预交。
审判员  赵海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