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6190号

原告: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安丰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计580.5元,由原告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翕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