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1159号
原告: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镇工业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安丰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骞,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莫永波,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永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裁字【2021】第518号裁决,将***、莫永波、**诉至本院,而***、莫永波、**亦因不服该裁决,已于2022年2月15日将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案号为(2022)鲁1311民初87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2022)鲁1311民初879号案件中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临沂昌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永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并入本院(2022)鲁1311民初8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