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408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霞,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朝阳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守营,经理。
被告:**,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来海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伟峰
书 记 员 彭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