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408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霞,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朝阳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守营,经理。
被告:**,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来海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伟峰
书 记 员 彭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