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君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1民初5597号 原告:临沂君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辛集镇库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朝阳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沂南县双堠镇初级中学,住所地沂南县双堠镇驻地。 负责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职工。 被告:沂南县双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双堠镇顺昌路2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君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昊门窗)与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城建筑)、***、沂南县双堠镇初级中学建设(以下简称双堠中学)、沂南县双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堠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昊门窗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被告广城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双堠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双堠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昊门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48296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双堠中学教学楼剩余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在庭审中,君昊门窗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为349400元。事实和理由:广城建筑中标建设双堠镇中学教学楼工程,后***代表广城建筑与君昊门窗签订《门窗工程加工安装合同》,君昊门窗按照约定完成门窗工程,因当时未经竣工验收被告暂时支付160000元工程款。后经审计案涉工程款为642960元,被告尚欠48296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君昊门窗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广城建筑辩称,一、拖欠工程款属实,数额是349400元;二、***与广城建筑是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是***,故所欠的工程款项应该由***独自承担,广城建筑没有义务承担该笔款项;三、该工程款由于发包方双堠镇政府尚未拨款,因此应待发包方拨付工程款后支付。 双堠镇政府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是否施工及其施工的工程量被告根本不知情,即便原告施工是事实,也应当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双堠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双堠中学辩称,原告起诉双堠中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堠中学不是该工程的发包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城建筑(甲方)与君昊门窗(乙方)签订《门窗工程加工安装合同》,***门窗负责双堠中学教学楼门窗工程。本工程铝合金门窗约1100平方米,综合单价540元/平方米,最后以实际面积结算。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门窗公章。***门窗组织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双堠中学教学楼主体工程造价亦于2019年1月22日由临沂佳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完成。根据双方在庭审时确认,君昊门窗工程造价为534400元,其中君昊门窗已收到工程款185000元,剩余349400元尚未收到,因此成诉。君昊门窗支付保险保全费1200元。 另查明,双堠中学教学楼主体工程发包方为双堠镇政府,承包方为广城建筑,***为实际施工人,其借用广城建筑的资质。2021年4月28日,广城建筑将其对双堠镇政府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2022年10月14日,***、双堠镇政府、双堠中学三方达成调解,并由本院作出(2022)鲁1321诉前确22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双堠镇政府欠***工程款4809870.27元,由双堠镇政府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809870.27元,自2023年起至2026年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偿还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调查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的陈述、《门窗工程加工安装合同》、《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挂靠广城建筑与双堠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堠中学教学楼工程,后又将其中的门窗工程发包给君昊门窗;***系属于不具有建筑主体资格的个人,以具备从事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故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门窗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故对君昊门窗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349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广城建筑在明知出借资质违法的情况下,仍将资质出借于***,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广城建筑辩称其已将债权转让与***,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与***之间的协议系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的原告,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双堠镇政府作为发包方,其仍有部分工程款未向***支付,应在未拨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堠中学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亦不是该工程的发包方,对双堠中学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君昊门窗要求双堠中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君昊门窗支付的保全保险费1200元,系因诉讼产生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沂君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349400元及利息(以349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沂南县双堠镇政府对上述支付款项在未拨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沂君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200元; 五、驳回临沂君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1元,减半收取计3270.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6790.5元,由***、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