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1民初3038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朝阳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城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工工资补助1736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广城公司将其承建中铁公司的河东凤凰岭产城融合5号楼、8号***部分分包给***,***又转包给**。**在施工过程中,因广城公司的资金原因导致总包单位令其退场,导致**产生部分停工损失。2021年12月1日,广城公司承诺,欠付**的劳务费254000元于2021年12月10日结清,如未结清,追加**以28人每超一天按照每人200元人工工资补助,直至结清为止。但是广城公司未按承诺的2021年12月10日结清款项,直到2022年1月11日才结清。按照***,被告应当支付**173600元。 广城公司辩称,1.**诉述请求第一项,如果是损失,**应该举证证明逾期付款时间以及其实际损失,如果是违约金,那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降低;2.**起诉事实与理由部分,**以28人内容不明确,我公司认为逾期工资的权利主体,是包括**在内的28位个人,**无权代替其他的27人主张权利;3.我公司与**无施工合同关系,**起诉我公司无合同依据;4.约定付款日期2021年12月10日之后,**根本无人施工,不会产生人工工资,**无损失,其主张人工工资没有依据。 ***辩称,**起诉我没有依据,因为我与**的结算单上面没有注明具体的付款日期,所有的欠款全部都已经支付到位。 中铁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广城公司是劳务合同关系,现已结算公证,**与我公司无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9日,中铁公司与广城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书》,中铁公司将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产城融合项目经理部房建工程施工发包给广城公司。2021年元月6日,广城公司与***、***签订合同,将上述广城公司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2021年3月1日,***与**签订了《木工劳务合同》,将前述工程的木工部分分包给了**,后**带工人进场施工。 2021年8月10日,中铁公司向广城公司作出了《清算退场通知》,要求:2021年8月14日前配合项目部做好已完合格工程量的确认及清算工作,清算后的无关人员、机械、设备等退场并做好现场工作面的腾退工作。2021年9月16日,**签订***一份,承诺2021年9月30日之前全部撤出场地。 2021年11月29日,中铁公司与广城公司签署了《劳务费结算书》,结算总工程款为4142245.45元。 2021年12月1日,广城公司出具《***》一份,***载明:本公司承诺于在2021年12月10号全部结清在中铁十四局河东凤凰岭产城融合项目5#8#*****人工费504000元,本次付款250000元,剩余254000承诺于2021年12月10号结清,如未再清,并追加河东凤凰岭产城融合项目木工**5#8#及车库全部人员28人,每超一天,按照每天每人200元人工工资补助。已至全部结清为止。本次付款250000元,全部由**代支付工人工资,如未支付工人工资全部责任由**承担。当日,广城公司支付**人工费250000元。 2022年元月5日,广城公司员工***与***、**签订《最终结算书》,载明:已做方量总合计1822994元,扣除已发工资1572994元,余额250000元,补助零工4000元,合计余额254000元。 2022年1月11日,中铁公司向**转账33751元(代广城公司支付),关于**的工程款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广城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出具《***》,承诺剩余254000元人工费于2021年12月10日结清,每逾期一天按**与5号楼、8号楼及车库全部人员28人,每人每天200元人工工资补助,该《***》加盖广城公司公章,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广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广城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履行。广城公司承诺2021年12月10日付清工程款,实际至2022年1月11日才结清,逾期31天,其应当按承诺支付补助,但广城公司的《***》并非向**个人承诺,而是向包括**在内的28人作出,承诺的费用并不属于工程款或拖欠的工人工资,也未载明该费用向**个人发放,故该承诺补助不能由**个人独享,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广城公司《***》所承诺补助向其他27人进行了发放,故**仅可就其本人所应享有的补助要求广城公司履行承诺,计算为6200元(31天×200元/日)。因本案涉及的补助系工程案款外的额外费用,已体现了对广城公司的惩罚,故对**要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涉及的承诺补助非工程款和人工费,且系广城公司单方作出,与***和中铁公司无关,故对**要求***和中铁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补助款62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负担1819元,由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来海滨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