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1民初5202号
原告:沂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69807630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66671054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审理的原告沂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沂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为2580元,由原告沂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