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12457号
原告: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1102、1103房。
法定代表人:李绪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鹏,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201。
法定代表人:陈乐田。
第三人: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界头铺镇金凤村。
法定代表人:陈乐田。
原告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584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584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嘉涛